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
1. 社会契约论
-
霍布斯
原初状态:人们处于“相对状态”,人与人之间如“狼与狼状态”;为保护自身,人人享有自然权力。
订立契约后:将自身权力让渡给国家/政府,由国家权力保障秩序;解决“外部入侵、内部矛盾”,调和纠纷、化解纷争。
第三者:需把自己所有权交予国家政府;<限制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变>,且第三者不参与契约订立,政府也不得篡夺契约权利。
-
洛克
人们依循自然法律生存,处于“恶人与善良人共存”状态,能和平相处;人人天然拥有自然权力。
-
概括
第三者(权力让渡后的主体)不可“为所欲为”,政府也不能侵犯人民权力;(此理论下)权力并非“绝对君权”(若政府成专制机构、违背治理原则,人民有权推翻)。
2. 三权分立
立法权、行政权、司法权)
三权分立的核心是“政府权力分散”:若政府集“立法、执法、司法”权于一身(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),易导致“权力膨胀、为所欲为、腐败滋生”。
因此,需通过“权力分散”防止权力绝对化、霸权主义;让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机构相互制约,使权力运行进入“良性循环状态”,最终实现社会稳定。
2025.5.29
© 版权声明
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,未经允许请勿转载。
THE END


暂无评论内容